为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和促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近日,水利部印发实施《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的具体举措,是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列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一批)》的保留项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17年5月水利部全面启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来,经各方持续努力,全国已建成1094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节水成效显著。 根据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管理办法》简化申报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办法》分为4章共22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创建和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利部组织复核的工作程序;强调在满足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把好达标建设质量关;要求对达标县(区)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等工作,持续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质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