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为什么必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围绕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记者进行了采访。 坚持责任上全链条 ——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认为一些“糊涂账”“烂账”成因错综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蹚浑水”;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显得自己没能力,在一张白纸上画“新蓝图”,比清理烂账、坏账更容易。 河南省杞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旧账”多发于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体制机制改革之后,常引发合同纠纷、应付款项拖欠、重点工程中止等问题,造成巨大浪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后甚至存在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比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对应内容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的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说,基层实践中,“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屡见不鲜。该条款的修订,拧紧了责任链条,弥补了责任漏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要理旧账’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唐立枫分析说,这一条款进一步明晰了现任党员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实践中干部交流后容易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对前任已经存在且属于现任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明确要给予处分,有助于压实现任领导的责任,倒逼其履职尽责。 此前,金山区发生了一起河道项目违法用地案件。一条宽28米的河道,由于“未批先建”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区纪委监委在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时,上述人员认为河道项目边施工边备案是在沿袭传统做法,因而明知道其违反规定却并未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对此,金山区纪委监委以2018年《条例》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了处理。“现在新《条例》有了明确的条款,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决前任遗留的问题,就可以明确予以处理。”唐立枫说。 坚持管理上全周期 ——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自治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退休后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 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必须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章明分析,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同时,该条款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处分规定,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了“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实践中,也会遇到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不在原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却依然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从业的行为,本次修订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违规从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章明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浙江省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提前退休后,不仅违规兼职取酬,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针对有的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等问题,《条例》增加了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湖北省公安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久经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始终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为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聚焦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在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江苏省句容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兴国分析说,《条例》第五条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一种形态”教育警醒功能,体现了抓早抓小、层层设防,这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修订,体现了问题导向,释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坚持对象上全覆盖 ——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9800多万名党员、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山东省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原二级主任科员王延达因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问题,被列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公开通报;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G341国道治安队原队长马美良因违法办案,被列为损害司法公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显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问题在个别地方仍较突出。不光领导干部,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也时常发生上述问题。 《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进一步扩大了对象覆盖范围,延伸了监督触角。 “《条例》的上述修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少数不属于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利用自己的岗位优势和便利条件,同样会发生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补齐了这一制度短板,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务实精神,同时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对象全覆盖上的生动体现。”湖南省娄底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主任杨志平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监督执纪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 “从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为规避调查和监督,直接收受钱财或直接‘出资’搞权力变现等现象明显减少,转而默许、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省玉环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先锋分析,《条例》对此类违纪情形内涵与外延的完善,划定了更加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标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