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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请注意,这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发布时间:2023-08-22 11:07:06   点击: 11644次  


    “党员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可以做微商吗?”“离退休干部能否经商?”……今天,赤峰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守住纪法底线。

    问: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同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

    问:党员干部可以投资理财吗?

    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党中央向来禁止,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容。但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通过正当的途径投资理财,增加个人和家族财富,并不限制。比如,党员干部用本人或家庭财产购买股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购买投资贵金属、购买房产和商铺以及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等,这些活动只要是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侵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没有与群众争利,都是允许的。当然,有些行为需要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隐瞒不报的,也要受党纪责任追究。

    问:党员干部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做微商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兴起,一些党员干部也做起了微商,开起了淘宝店。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经商办企业”,也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或许党员干部开淘宝、做微商并不会出现太多的以权谋私行为,但是制度的笼子不扎紧,难免会有有心人为此花心思。同时,这些行为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和工作属性不相符,容易影响正常工作,会影响到党员干部的形象。

    问:党员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取收益会构成违纪吗?

    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行为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没有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均不算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是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口从事书画、文艺创作等,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就涉嫌违纪违法。如在一些书画协会搞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的价格,向特定人员高价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买者卖者心照不宣。又如用公款为个人出书,搞摊派销售,借讲学收受明显超出正常讲课费的财物,等等,这些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在执纪实践中,还有借助公开市场销售方式变相收受财物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并不直接收受他人财物,而是把自己所谓的书画放在书画市场定点挂高价销售,以市场销售的合法形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行贿送礼人对这些套路心知肚明,故意到销售门市高价购买明显不值这个价钱的领导干部创作的书画,而后请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对谁买了他的书画心知肚明,对当事人的请托事项自然尽力帮助。这些自以为高明的手段,掩盖不住权钱交易的本质,难逃纪法惩罚。同时,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得的收益要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也要追究纪律责任。

    问:党员干部能否参与家族企业经营?

    党员干部应当妥善处理好家族或者家庭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首先,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其次,党员干部要分清公与私、义与利的界限,自觉与家族经商办企业活动保持距离防止利益冲突。再者,对党员干部参与家族企业经营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是本人亲自参与经营活动的,如持有股份、参与洽谈业务、从事企业事务管理等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处理,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果党员干部没有持有股份,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务,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家族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支持谋取利益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如果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又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经营谋取利益的,应当合并从重处理。

    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是否一律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

    一般来说,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只要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和业务范围没有关联即不受约束。但在执纪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与民争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都属于违纪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再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时间限制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三年后从事各种营利活动的,只要不违法犯罪,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的,党纪一般不再严格禁止。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转自内蒙古赤峰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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